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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小产权房”法律问题探析(三)
2012-05-15 10:25:37 来源:宋晓江律师
中国传统文化讲究“安居乐业”,“安居”是“乐业”的前提。在近几年商品房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,许多人为了实现“安居”的梦想,把目光投向了价格低廉的“小产权”房。于是,“小产权”房在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远近郊区,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出现。目前,无论是从“小产权”房的建设数量,还是从居住“小产权”房的庞大群体来说,都具备了相当深刻的社会影响力,这使得“小产权”房问题成为政府不得不严肃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。
本文阐明了“小产权”房的概念和现状,尤其是针对社会上的模糊认识,澄清了“小产权”房与非法建筑的区别,为破解“小产权”房难题奠定了概念基础;在分析“小产权”房的影响时,特别指出了“小产权”房的积极作用;在分析“小产权”房带来的问题时,除分析房屋本身及买卖过程带来的问题外,还注重针对“小产权”房的居住群体,从社区建设角度提出了问题。在此基础上,借鉴“利益相关者理论”,从村集体、开发商、购买者以及政府等不同层面分析了“小产权”房问题产生的原因,进而指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难点、原则和建议措施。
本文分四个部分刊出。
第三部分:“小产权”房问题产生的原因
(一)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推动
1、开发商大量投资建设
“小产权”房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提供,不需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,尤其是避免了土地挂牌拍卖过程中被人为抬高的虚价部分,例如“地王”带动起来的土地溢价等,因此,虽然相对于开发商品房而言,“小产权”房出售的价格较低,但开发“小产权”房有更大的利益空间,开发商受利益驱使大量投资建设。
2、村委会提供建设土地
按照国家法律规定,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,必须先由国家征用,这样村集体和农民只能获得低廉的征地补偿,而政府获得土地所有权后,将占有土地转换用途的增值收益。农村集体组织开发“小产权”房,就会直接占有土地转换用途的增值收益,这笔收益会远远高于被政府征地时得到的征地补偿。同时,开发商到农村投资和城市居民到农村居住,还将加快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升级改造,激活农村消费市场,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率,为农村带来新的发展机遇,加快农村向城市化迈进的步伐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。
3、中低收入群体无奈购买
尽管建设部多次风险提示,地方政府三令五申,但是,“小产权”房依然热销。据有关部门调查,“小产权”房的居住群体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和一部分外来务工者。城市中低收入群体大多是工薪阶层,在当前的住房制度体系下,他们被称为“住房夹心层”,既享受不到保障性住房,又买不起价格过高的商品房。
(二)政府政策不明、监管不力
1、监管缺乏使“小产权”房现象长期未得到遏制
“小产权”房的建设多以新农村建设、旧村改造、村民自住等名义报批,因此,只要房屋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,没有违法占用耕地,符合其他相关标准,就应许可建设。因此计划、规划、建设等部门都不能限制“小产权”房的建设;按照《房地产管理法》,建设部门有权对商品房市场做出各种销售管理规定,也有权进行查处,但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销售由谁管理,似乎也并不明确。
2、政策不明朗造成“小产权”房仍在继续扩大
目前虽然政府多次强调坚决制止“小产权”房,但一直没有采取实质性措施,造成“小产权”房仍在继续扩大。有的开发商借机大力宣传国家要将“小产权”房“转正”,大力推销已建成的“小产权”房。因此,有些地区的“小产权”房仍在加紧建设,其价格不降反升,新建楼盘和二手房仍呈现热销态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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